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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速公路條例
   發布日期:2016-10-28    點擊:189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高速公路事業的健康發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完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經營、服務、使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所屬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和本條例規定,具體負責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養護、經營服務、收費等監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道路運輸行政執法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所屬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和本條例規定,具體負責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維護、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查處、交通事故處理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等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負責高速公路籌資、建設、管理等工作。

 高速公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基層交通安全協助機制,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協助做好本轄區高速公路沿線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依法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費權、廣告經營權和服務設施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

高速公路經營者從事高速公路養護、收費和其他經營服務等活動應當依法進行。

 第七條 高速公路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應急預案,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按照高速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應急設施、設備和物資,組建應急隊伍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不得破壞、損壞、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屬設施。

第九條 鼓勵開展高速公路科學技術研究,積極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 建設和養護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和有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防建設需要,按照國家高速公路規劃的總體要求和國家規定的程序編制省高速公路規劃。

省高速公路規劃的調整,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十一條 高速公路項目可以采取政府投資、社會投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建設,具體籌集資金方式由省人民政府決定。鼓勵、引導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投資建設高速公路。

 政府投資高速公路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確定依法成立的單位負責建設,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授權單位與通過競爭方式確定的國內外經濟組織合作建設。

 社會投資高速公路項目應當向社會公布,由省人民政府授權單位依法采取公開招標投標方式選擇投資人。

第十二條 高速公路建設用地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擬建高速公路沿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依法做好高速公路建設征地拆遷和安置補償工作。高速公路建設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費用的相關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核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費用。

 擬建高速公路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障高速公路建設所需水電、砂石、民用爆炸物品、臨時用地等,維護高速公路建設秩序。

 第十三條 高速公路建設應當遵循基本建設程序,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規范以及技術標準。

 第十四條 高速公路建設應當嚴格執行批準工期。因項目投資人自身原因造成建設期延長的,延長的建設期計入收費期。

 第十五條 高速公路收費、監控、通信等系統以及超限運輸檢測設施、服務區、管理用房等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和標準,與高速公路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管理用房應當滿足高速公路經營者、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工作需要。

 已經通車的高速公路未按照前款規定建設相關系統、設施、服務區和管理用房的,由高速公路經營者負責建設和完善。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建立相關系統和設施的共享共用機制。

 第十六條 高速公路項目建成后,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涉及交通安全的,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提供相關檔案資料。

 第十七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養護技術規范,編制高速公路養護規劃和年度養護計劃,并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按照年度養護計劃實施養護作業,保證高速公路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十八條 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工程施工應當經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影響交通安全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后批準。

 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開始之日前五日向社會公告,并在施工路段前方及相關入口處設置公告牌,在施工區域設置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工程完工后,應當按照規定驗收;涉及交通安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參與驗收。

 第十九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科學調度,統籌安排養護作業,確定合理的施工時間和工期并提前向社會公告,按期完工,減少對車輛通行的影響。

第二十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做好高速公路綠化和用地范圍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十一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開展日常養護巡查,并制作巡查記錄;發現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損毀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設置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及時組織搶修或者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定期對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進行技術檢測;發現不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車輛通行安全要求的,應當及時維修,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完好情況進行抽檢,對達不到國家和省規定要求的,責令高速公路經營者限期采取相應措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發現高速公路坍塌、坑槽等損毀,應當責令高速公路經營者采取措施及時修復;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設置警示標志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采取安全措施,疏導交通,并通知高速公路經營者。

第三章 經營和服務

 第二十三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全省統一的高速公路服務規范,定期對高速公路運營服務質量進行考評,并向社會公告。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健全制度,加強管理,提高公共服務和運營管理水平,保障服務設施完好,公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電話等事項,接受社會監督,為高速公路使用者提供優質、安全、便捷、文明的服務。

 第二十四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共同建立高速公路聯合指揮調度服務平臺,開展高速公路的指揮調度、運行監測、信息研判等工作;通過電視、報紙、廣播、互聯網、可變情報板等方式發布高速公路施工、事故、擁堵、氣象、交通管制、行車提示及安全警示等信息。

 第二十五條 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應當根據高速公路的技術等級、投資總額、當地物價指數、償還貸款或者有償集資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資的期限以及交通量、建設質量等因素計算確定并報省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根據道路技術狀況、運營服務質量等情況調整,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條 高速公路實行全省聯網收費,統一清分和結算,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車輛通行高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車輛出站點距聯網內最遠入站點的最短路徑收取車輛通行費:(一)無通行卡的;(二)持調換或者偽造的通行卡的;(三)故意損壞、屏蔽通行卡,或者干擾收費設施的;(四)采取其他方式偷逃通行費的。

 第二十八條 軍隊車輛、武警部隊車輛,公安機關、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在轄區內高速公路上處理交通事故、執行巡查任務、實施監督檢查和處置突發事件的統一標志的制式車輛,運輸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包括插秧機)的車輛,整車合法裝載運輸鮮活農產品的車輛,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

 第二十九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設置計重檢測設施,對貨運車輛進行計重檢測,不得放行違法超限車輛駛入高速公路。違法超限車輛強行駛入高速公路,故意堵塞收費站或者影響高速公路通行秩序,在高速公路服務區、高速公路出口等發現違法超限車輛的,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派員及時到達現場,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不得擅自關閉高速公路收費站、服務區和互通立交匝道。

 第三十一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設置和開啟足夠數量的收費車道。高速公路收費站出入口排行車輛超過二百米或者匝道收費站出站車輛排行至主線車道的,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采取增加收費人員、增設相關設備等應急管理措施,保證車輛通行暢通。收費站通行能力不能滿足通行需要且采取前款規定的應急管理措施不能解決擁堵問題的,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改造或者遷建收費站。

 第三十二條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由高速公路經營者組織實施,具體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交通運輸等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單位應當遵循安全、高效、就近的原則,將障礙物或者故障車輛拖移至距事發地最近的出口處或者與當事人商定的地點,不得指定維修場所,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高速公路監督檢查車輛和清障救援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分別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三十三條 高速公路服務區對外承包、租賃經營的,其承包、租賃經營期不得超過高速公路收費期。

第三十四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負責高速公路服務區日常管理及服務。

 高速公路服務區應當提供入廁、停車、飲用水等免費服務,有條件的還應當提供車輛加油、加水、維修和購物、餐飲、住宿、醫療急救等經營性服務。

 高速公路服務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服務區消防、食品安全、環境保護、價格等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社會投資高速公路項目收費期屆滿,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將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與高速公路項目有關的其他權益按照合同約定移交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項目接收單位,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六條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初步設計文件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域內,除公路養護、防護需要以外,不得新建、擴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高速公路建成通車前,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在高速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區內違規新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的行為。高速公路建成通車后,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依法實施路政管理,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協助和配合。

第三十七條 高速公路交通標志、標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根據路網運行、交通管理等需要,經過科學評估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后調整交通標志、標線,由高速公路經營者負責實施。

 第三十八條 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非交通標志標牌,應當經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批準。經批準設置的非交通標志標牌,不得遮擋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內禁止設置廣告牌等非交通標志標牌。

 第三十九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加強對所管轄高速公路橋梁橋下空間和涵洞的日常巡查和管理。發現違法堆積物或者設施的,應當立即勸阻和制止,并向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報告,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十條 運輸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運輸車輛確需行駛高速公路的,承運人應當向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影響交通安全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承運人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并采取有效的通行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條 行人、非機動車、摩托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車輛,禁止進入高速公路。

 第四十二條 高速公路入口加速車道后的適當位置應當標明允許通行的車型及最高、最低行駛速度,駛入高速公路的車輛應當按照交通信號行駛。

 同方向為二條行車道的,左側為小型客車道,右側為客貨車道;載貨汽車、專項作業車及大、中型載客汽車可以借用小型客車道超車,超越后應當及時駛回客貨車道。同方向為三條及以上行車道的,左側第一條行車道只允許小型客車通行,禁止其他車輛駛入。

 除執行搶險救援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援車、救護車以及從事高速公路管理、養護活動的車輛外,其他車輛不得在非緊急情況下占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

 第四十三條 駛入高速公路的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車輛移至應急車道或者路肩,在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設置故障車警告標志牌:(一)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無法及時移至服務區或者收費站外的;(二)駕駛人突發疾病影響駕駛安全的;(三)發生危及交通安全的其他突發情形的。

 第四十四條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穿越中央隔離帶;(二)不得在車道上下人員或者裝卸貨物;(三)從匝道駛入行車道時,應當在加速車道內提高車速并開啟左轉向燈,不得妨礙行車道內車輛的通行;(四)從應急車道駛入行車道時,應當在應急車道內提高車速并開啟左轉向燈,不得妨礙行車道內車輛的通行;(五)遇前方交通阻塞時,應當在行車道內等候或者依次通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不得駛入應急車道或者路肩。

 第四十五條 因自然災害、惡劣天氣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等情形影響車輛正常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疏導車輛;采取措施仍然無法保障交通安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關閉高速公路,并及時告知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者,同時向社會通告;緊急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現場執法人員可以先行處置,同時報告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等應當組織路網調度和區域交通分流。影響交通安全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恢復交通,并及時發布相關信息。

 第四十六條 車輛通過隧道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進入隧道前注意觀察交通信號,并開啟燈光裝置;(二)在隧道內依次通行,不得隨意穿插、變道行駛;(三)除車輛發生故障不能繼續行駛外,隧道內嚴禁停車。

高速公路隧道入口前方的限速標志應當按二十公里/小時速度級差設置。

隧道群、特長隧道出口適當位置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限速標志。

 第四十七條 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行路段。確需進入的,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高速公路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行路段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規定,并向社會公告。

 危險化學物品運輸車輛發生事故,當事人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安全監管、公安、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部門以及高速公路經營者、醫療機構等,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

 第四十八條 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人員輕微受傷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將車輛移至就近服務區、收費站外等地點,再協商處理或者報警;發生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或者事故車輛不能移動的,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在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設置故障車警告標志牌,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路外安全地點,并立即報警。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規定要求進行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工程施工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施工,并處以三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萬元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持調換或者偽造的高速公路通行卡,故意損壞、屏蔽通行卡或者干擾收費設施等方式偷逃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當事人補繳,可并處以應繳車輛通行費三倍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高速公路經營者在入口放行違法超限車輛駛入高速公路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沒收放行車輛的全部通行費,并按照放行車輛數每輛處以二千元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高速公路經營者擅自關閉高速公路收費站、服務區和互通立交匝道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高速公路經營者未采取應急管理措施,導致收費站車輛擁堵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清障救援單位違法指定車輛維修場所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二百元罰款:(一)非緊急情況下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的;(二)違反車道行駛規定,占用小型客車道行駛的;(三)違反規定超車的;(四)發生交通事故不按照規定撤離現場的。

 第五十七條 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在高速公路車道上下人員或者裝卸貨物的;(二)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車輛駛入高速公路的。

 第五十八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高速公路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一)高速公路,是指按照國家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建設的專供汽車分道高速行駛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車道公路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劃定為高速公路管理的區域。(二)應急車道,是指高速公路行車道邊緣線以外可供車輛在緊急情況下停車或者行駛的硬路肩區域。(三)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是指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設置并按照規定權限履行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職能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及其下設的各級高速公路管理機構。

第六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高速公路投資、建設、管理等相關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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