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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元市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35條措施》
   發布日期:2016-10-28    點擊:2040   

為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結合實際,制定本措施。

一、積極調控商品住房市場

 (一)公共租賃住房可從符合條件的商品住房中采購。政府根據公租房實際需要,發布需求信息,公開競價采購符合公租房要求的商品住房。

 (二)國有土地上危舊房棚戶區改造、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公益項目建設房屋征收和集體土地征收,根據被征收人意愿,按照征收拆遷安置標準,政府可購買已建成或即將建成的商品住房實行同城異址安置。

 (三)政府搭建拆遷征收貨幣安置購房戶與商品房開發企業購銷平臺,房地產開發企業讓利參與,組織和引導安置群眾購買。

二、加快推進項目建設

 (四)根據市場狀況,對未開發房地產用地符合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的可以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引導未開發房地產用地轉型利用,用于危舊房棚戶區改造、公共租賃住房以及國家支持的新興產業、養老產業、文化產業、體育產業等項目用途的開發建設。對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開發建設的項目,應重新辦理用地手續,重新核定土地價款。

 (五)開發企業可分期實施項目開發。在房屋預售資金共管、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允許開發企業取得土地后分期開發建設、分期驗收,出讓合同約定期限內,分期開發土地的出讓金交清后可分期辦理房屋權屬證書。以拍賣方式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在付清首付款的前提下,在未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前,可按不超過實際繳納土地價款比例的80%確定預售房屋面積比例,同時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允許開發企業在政府部門嚴格監管下預售部分商品房。預售資金封閉運行,70%用于繳納土地價款及相關規費,30%用于項目建設。銷售資金按銷售合同金額繳入監管賬戶,由規劃建設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共同監管,銀行嚴格執行監管賬戶有關規定;規劃建設和住房、國土資源兩部門聯合發布公告,在售房現場張貼,確保買房人將購房款全額繳入監管賬戶。一旦出現售房資金“體外循環”,立即停止預售,嚴格追究責任。

 (六)對政府主導的危舊房棚戶區改造項目,未辦理土地使用證的,已經與政府和被改造業主簽訂了改造協議、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已經審定、已取得發展改革部門核準文件的可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取得初設方案批復、施工圖審查備案、具備獨立開工建設條件的可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達到獨立施工用地條件可辦理《建筑施工許可證》;拆遷安置還建房鎖定、應繳政府相關收益及配建基礎設施資金來源落實并設定抵押的,可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七)在符合規劃條件的情況下,開發項目經批準可調整用地性質和建設方案。

(八)暫停執行公共租賃住房作為商品住房開發項目的配建條件。

 (九)開發項目工程招投標由開發業主自行組織邀請招標,招投標結果報規劃建設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十)防震相關手續按《四川省建設工程抗御地震災害管理辦法》執行,與此辦法不一致的規定不再執行。

 (十一)環境影響評價由環保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詳規進行區域性環評,單獨進行項目評估時,內容可簡化。

(十二)土壤氡檢測,由規劃建設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全面普查檢測,不再分項目單獨檢測。

 (十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人防、氣象、防震、環保等部門審批事項不再作為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前置審批和驗收條件。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項目過程監管,負責各自審批事項的竣工驗收。

三、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

 (十四)使用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最長期限延長至30年。對臨近退休、具有償還能力且個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實施貸后管理的,其子女擔保可適當放寬貸款期限至退休后10年。

 (十五)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再次購買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

 (十六)凡購買普通商品住房、二手房符合條件且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付清首付款后,剩余金額可全部使用公積金貸款。

 (十七)凡到我市購買自住普通商品房的,持就業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我市提供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十八)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為直系親屬(限父母、子女)購買自住普通商品房的,可提供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十九)對未還清公積金貸款的,可以繼續使用公積金貸款購房。

(二十)一次繳納6個月公積金后即可辦理公積金貸款購房。

 (二十一)凡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裝修新購及現有自住住房的,發放最高限額40萬元裝修貸款,最長貸款期限不超過5年,具體實施細則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制定。

(二十二)取消住房公積金貸款辦理環節中的中間費用,實現“零收費”。

 (二十三)房地產開發項目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辦理公積金貸款,預售商品房貸款的保證金收取額度比例調整為5%。

四、加大財稅金融支持

 (二十四)對農村居民、城鎮低收入家庭及普通高等學校畢業五年內的大學生在市城區購買首套自住普通商品房實行財政補助,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間購房的,補助標準為100元/平方米;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間購房的,補助標準50元/平方米。所需補助資金市城區按財政體制分級承擔,其他縣區自行制定具體辦法。

 (二十五)房屋交易契稅在現行稅率標準基礎上統一下調25%;在政府組織的房展會期間購買商品住房的,在現有稅率標準基礎上下調50%。

 (二十六)對用棚戶區改造和征地拆遷安置貨幣補償款購置改造安置住房的,其購房成交金額與貨幣補償款等值的部分享受契稅減免。

(二十七)二手房交易計稅基價根據市場價格變化適時調整。

(二十八)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二十九)金融機構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向居民家庭在我市轄區內購買自住普通商品房提供貸款(不含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利率不超過(含)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且貸款合同簽訂時間和貸款發放時間均在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間的,財政部門按金融機構實際發放符合上述規定條件貸款金額的6%,對金融機構給予一次性補助。

 (三十)使用商業銀行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為30%;對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不低于40%。

五、優化政務服務環境

 (三十一)在辦理房屋初始登記前未繳清住宅房屋維修資金的,按項目整體核算,對已售商品房的維修資金采取實收實繳;對未售商品房維修資金歸集,由開發企業申請并提供相應資產擔保后辦理初始登記,辦理初始登記后銷售的應及時繳清維修資金。

(三十二)暫停執行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制度。

(三十三)完善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加強預售資金監管。

 (三十四)實行行政審批代(帶)辦制度,縮短行政審批時限,著力提高行政審批效率,超過承諾辦理時限和法定辦理時限的,由市效能辦分別約談和問責。

 (三十五)建立房地產市場運行聯席會議制度,由市規劃建設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市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國土、稅務、工商、金融、住房公積金等單位參加,定期研究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工作。

 以上措施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凡省以上(含省級)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時效執行,未明確規定的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廣元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元市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八條措施的通知》(廣府發〔2014〕27號)繼續執行,與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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